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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冀(历城)字[2017]第16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历城区人民政府作出淄(历城)政字[2017]第16号房屋征收决定,对F02地块X-2地块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对薛家村05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藏范围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规划路以东,心悦A-1地块以西,规划路以南,岳飞大道以北。

二、征收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济南市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项目实施单位:济南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历城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三、征收补偿合同期限

2017年11月13日至2017年12月27日。

四、征收补偿

根据《雪山地区F02、05地块改造工程X-2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五.被征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合同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他事项

(一)征用范围内的房屋依法被征用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合同期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及有关规定报请区政府做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将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搬迁。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交通等非法方式强制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拆迁活动。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本次征收补偿工作中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行为。

来源:济南日报

标题:济南历城雪山地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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