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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由于防疫和控制的雇主决定推迟复工或工人不能按时返工期间,我们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期间稳定劳动关系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0〕8号), 如果受疫情影响的工人不能按时到达或企业不能开始生产,应指示企业积极与工人沟通,合格的企业可安排工人在家工作,通过电话和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完成工作任务。 对于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优先使用带薪年假、自备福利假和其他类型的休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不复工期间,对于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或其他使用各种假期后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应指导企业按照国家停工、停工期间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与员工协商,并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生活费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疫情期间工资和休假如何计算?

二。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如实陈述感染和疑似新发冠状肺炎的相关情况,以及休假地点、返程路线等个人信息?

是的,工人应该如实向用人单位报告相关信息。《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虽然这种信息是在劳动合同关系建立后,它与劳动合同的履行直接相关,并且用人单位有权知晓。根据当地政府的有关防疫要求,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向劳动者全面收集与防疫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住址、活动轨迹、健康信息等。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或披露应当符合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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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采取的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导致无力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中劳动关系处理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明电[2020]5号)要求,企业员工因隔离措施或政府实施的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满应当延期至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期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和支持企业复工分娩稳定劳动关系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0〕8号)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 指导企业充分了解政府对员工采取隔离措施或应急措施的情况,在此期间,不得要求企业解除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退回受相关措施影响的派遣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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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雇主是否可以因新的冠状肺炎而拒绝雇用工人?

《传染病防治法》第1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就业促进法》第30条规定,雇主不得以人员携带传染病为由拒绝雇用他们。第62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的就业歧视,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如果患者患新的冠状肺炎后痊愈,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拒绝聘用,也不得在聘用中进行任何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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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为由追究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6.工人们已经在2020年春节前申请辞职。如果因防疫和控制假期延长而无法办理辞职手续,辞职是否有效?

它应该是有效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用人单位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劳动者提交的辞职申请符合其真实意愿,且书面辞职申请已送达用人单位的情况下,因疾病预防控制长假未办理辞职手续,不影响劳动者提交的辞职申请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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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用人单位能否因疫情而裁员?

不建议雇主因流行病而进行经济裁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中劳动关系处理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明电[2020]5号)指出,企业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时,可以通过调整工资、轮换岗位、缩短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工作。通过与员工达成共识,尽量不裁员或减少员工数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岗位稳定补贴。决定裁员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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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用人单位开始工作,职工不愿意复工吗?

企业需要提供必要的防疫和劳动保护措施才能开工建设,并妥善安排工作时间。对于因隔离、观察、治疗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而暂时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员工。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应当及时宣传防疫政策要求和复工的重要性,积极劝说职工及时复工。劝说无效或者因其他不正当原因拒不返回工作岗位的,企业可以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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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政府为企业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所采取的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如何支付其工资?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鲁人社汉[2020]5号)要求企业对新诊断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如不能提供正常劳动,对因政府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如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对于因防疫控制不能及时返工的,单位和员工可协商处理此期间的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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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如何确定延迟返岗期间的工资?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山东省企业延期复工的紧急通知》(鲁人社字[2020]10号)要求,对延期复工的企业,延期期间(2010年2月3日)支付的工资。 2020年至复工前一天)和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按期复工提供正常工作的职工,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停工期间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即企业从停工之日起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一般为一个月)内支付的工资应符合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支付劳动者至少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基本生活费。 不受延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工人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工人工资。其中,企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200%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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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因疫情防控影响单位延迟支付工资的日期,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不。临时延长假期和推迟重返工作岗位是政府为预防和控制疫情而采取的紧急措施。这不属于春节前可以预料的情况,也不能要求单位提前发放。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假期延长和未能恢复工作,未能及时支付工资是“不可抗力”,不能归咎于单位。不应该是法定的未能及时支付工资。当然,单位应该在复工后及时付款。

十二、由于疫情的影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能否调整工资?

工资可以通过与员工协商来调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中劳动关系处理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明电[2020]5号)第二条指出,企业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时,可以通过调整工资、轮岗休息、缩短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通过与员工达成共识,从而不解雇员工或尽可能减少他们。《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和经济效益下降,需要降低工资标准或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应当事先征求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确需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企业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当及时提高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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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春节假期延长到2月2日。延长的3天假期的性质是什么?

延长的3天假期应该是一个临时的特殊假期。《全国元旦和纪念日假期办法》(国务院令第644号)第二条规定,“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关于安排2020年部分节假日的通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2019〕16号)规定“春节假期为1月24日至1月30日,共7天。一月十九日(星期日)及二月一日(星期六)。根据上述规定,春节假期包括两部分:法定假日和休假时间。法定假日是1月25日、1月26日和1月27日。1月24日、1月28日、1月29日和1月30日是休息日。为应对新一轮肺炎疫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务院发[2020]1号)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正常工作从2月3日(星期一)开始。因防疫、控制不能休假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间的工资和薪金应根据相关政策予以保证和执行。因此,那些不能休延长的3天假期(1月31日、2月1日、2日原本是工作日,2月2日原本是休息日)的人可以安排补充假期。这三天假期既不是法定假日,也不是普通休息日,应该是临时特别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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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春节假期(包括长假)职工加班工资应按什么标准支付?

根据《劳动法》、《全国元旦和阵亡将士纪念日假期办法》、《关于安排2020年部分假期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等相关规定。1月25日、26日和27日,春节是法定假日,工资不低于300%。1月24日、28日、29日和30日,春节假期将被取消。如果不能安排补假,将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1月31日、2月1日和2月2日,如果春节假期延长,不能安排补休,则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从2月3日到9日,工期将被推迟,工人工资将依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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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用人单位因防疫需要能否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

是的,但是我们必须保证工人的健康和安全。《劳动法》第41条规定,因生产经营需要,用人单位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超过一小时。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保证工人健康的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的,必须及时修复;(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期间稳定劳动关系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0〕8号) 指出,对于为承担政府疫情防控工作而急需加班加点的企业,在保证职工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引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以应对紧迫的生产任务,而不受延长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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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用人单位因防疫需要加班的,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综合工时计算制度的用人单位因防疫需要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法定节假日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对于那些在其他时间加班的人,这取决于工作时间的综合计算是否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总数。未超过限额的,不支付加班费。超过限额的,按延长的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

十七、实行不定期工作的单位因防疫需要加班的,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因防疫需要加班的,不支付加班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以上规定”是指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分别规定的不低于工资的150%、200%和300%的加班工资。《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本规定中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不适用于实行非正常工作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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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带薪年假、医疗期和延长假期重叠,是否延期?

这取决于情况。根据《雇员带薪年假条例》第3条,国家法定假日和休息日不包括在年假内。这一假期的延长是国务院通知要求的,应视为休息日。根据国家关于带薪年假的规定,如果带薪年假与延长假期重叠,可以相应延长。原劳动部《关于实施<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病假期间包括公休日、节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因此,如果医疗期间与延长的3天假期重叠,则不应推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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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婚丧假与延长假期重叠,是否延期?

是否延期取决于雇主的规章制度。目前,在婚丧假期间,法定假日或两天周末是否必须延期,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延期能否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

二十、探亲假与延长假期重叠,是否延期?

不应该推迟。国务院《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第三条规定,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此外,探亲假期根据实际需要给予。上述假期包括公众假期和法定假期。因此,如果探亲假期与3天假期的延长重叠,则不会延长。

二十一、医务人员因工作感染新皇冠肺炎是工伤吗?

这是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疗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关保护问题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函[2020]11号),在新诊断肺炎的防治中, 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患新诊断肺炎或死于新诊断肺炎的,视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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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新皇冠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由于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是否计入医疗救治期?

不包括在医疗期间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中劳动关系处理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明电[2020]5号)要求新诊断肺炎患者劳动合同到期。 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在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应分别推迟到雇员的医疗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期间稳定劳动关系和支持企业复工、复工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20〕8号)关于“隔离期结束后, 仍需停止工作治疗的员工,按照《医疗期间》的有关规定支付工资,隔离期不计入医疗期间。 因此,在国家有关部门颁布新的规定之前,上述期限不包括在医疗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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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防疫期间劳动保障监察的相关期限能否延长?

根据情况可以延期。2020年2月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局下发《关于加强防疫控制的通知》,规定了两年追溯期、立案调查期、责令改正期、视情况延长期限,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二十四、因疫情影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限如何计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中劳动关系处理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明电[2020]5号)规定,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限内,因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仲裁时效期限自中止时效期限的理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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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因疫情影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限如何计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中劳动关系处理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明电[2020]5号)规定,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限内,因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仲裁时效期限自中止时效期限的理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来源:济南日报

标题:山东疫情期间工资和休假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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