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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市政府决定对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藏范围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包括新陵街北侧、顺化路东侧、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南侧、总区经贸用地西侧。(具体范围以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范围图为准)。上述范围仅包括国有土地的上部。

二、征收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济南市城市更新局

项目实施单位:济南高新区土地规划建设管理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济南高新区中心区提升贸易交流中心

三、征收补偿合同期限

征收与补偿合同期限:2017年12月22日-2018年2月4日

四、征收补偿

按照《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V.被征收人的权利和正义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合同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任何其他业务

(一)征用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用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合同期限内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及相关规定,报请市政府做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交通等非法方式强制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拆迁活动。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本次征收补偿工作中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行为。

来源:济南日报

标题:济南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南区项目集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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