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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济南日报》报道,为了防止“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山东省将在全省范围内对贫困人口实施医疗和商业补充保险,并建立“第四道防线”防止因病致贫。

没有起跑线

医疗商业补充保险不设免赔额,在报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大病保险后,对贫困人口的住院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和范围外)给予补偿。

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外的一定比例的住院费用,并在贫困人员出院后给予直接救助,办理居民医疗保险结算。

个人费用不到10%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支付补偿和医疗机构救助后,在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标准给予救助。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的最高限额不得低于30万元,个人承担的累计费用原则上不得低于医疗费用总额的10%。

“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同时,要求各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要求医疗机构专门为贫困人群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和民间医疗救助的“一站式”信息交流和即时结算。

保证期

贫困人口医疗商业补充保险由省级财政资助。按照人均筹资不低于100元的标准,2015年底将对2017年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山东省贫困人口实施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到2016年底,新增贫困人口将动态调整,纳入被保险人。保证期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来源:济南日报

标题:山东省已全面实施医疗商业附加保险,个人费用不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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