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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交通部发布了《航班正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民航局首次对航班的正常管理进行监管。

那么,你对明年的飞行有什么了解?

1、天气等原因导致延误,住宿费用自理

《条例》指出,从2017年1月1日起,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交通管制、安全等非承运人原因,导致航班在出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协助旅客安排住宿,费用由旅客自己承担。

2.如果延误是由自身原因造成的,航空公司应负责乘客的住宿。

《条例》指出,航空公司空公司自身的原因,包括维修、航班调配、机组人员等原因造成航班在出发地延误或取消,航空公司空公司应向乘客提供餐饮或住宿等服务。无论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取消的原因为何,航空公司应负责为经停乘客提供餐饮或住宿服务。

3.在什么情况下航班延误被计算在内?

1.任何超过15分钟的延误将被视为延误

“航班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到达时间比预定到达时间晚15分钟以上的情况;“航班起飞延误”是指航班实际起飞时间超过预定起飞时间15分钟的情况。

《条例》不仅规定,超过“15分钟”的延误被视为延误,还规定了什么是“出发”,什么是“抵达”,以及飞机在机场滑行的时间。

2.到达机舱被认为是“船上延误”

乘客在飞行中等待空装置从飞行机关门的后面到起飞前,或从着陆的后面到开门的前面,超过机场规定的地面滑行时间,即使是“机上延误”。

3.购买机票时,应告知乘客是否要赔偿

航空公司空公司应规定航班起飞延误和取消后是否补偿航班延误;给予赔偿的,应当明确赔偿条件、标准和方法,并在售票过程中明确告知乘客。

延迟和取消必须通知4.30分钟

延误发生后,航空公司应在30分钟内通知乘客航班延误或取消。如果出现机上延误,应每30分钟向机上乘客报告一次动态信息。如果船上延误超过2小时(含2小时),应向船上乘客提供饮用水和食物。如果安全情况允许,乘客应该被安排下飞机并等待超过3个小时。

来源:济南日报

标题:交通部发布了一项新规定,允许飞机对延误15分钟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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