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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发布通知说,从明年1月1日起,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将全部免除行政费用,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将减半。

通知指出,免征或减半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土地复垦费、闲置土地收购费、土地复垦费、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0+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省级设立的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下一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物价部门将公布对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向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行政性收费也应适当减免。同时,全面清理本地区设立的涉及养老、医疗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取缔各种非法设立的收费项目。

通知要求,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实施公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不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通知全文如下: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养老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防空办公室、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为促进养老和医疗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医疗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的规定,现就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事宜通知如下:

一是全额免征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管理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或减半包括:

(一)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闲置土地收购费、土地复垦费和土地登记费。

(二)住房登记费和白蚁防治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收取。

(三)人防部门收取0+地下室建设费。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的养老、医疗机构建设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省级机构)。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物价部门应公布省级设立的与养老、医疗机构建设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情况。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也应适当减免。同时,全面清理本地区设立的与养老、医疗机构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取缔各种非法设立的收费项目。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对公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1月1日

来源:济南日报

标题:非营利性老年医疗机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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