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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敏

随着《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发布,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即将启动。与此同时,监管机构也面临新的挑战,需要完善政策,以确保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顺利发展。

确保经销商进入市场

根据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各移动网络运营商“应保证在试点期间与至少两家转售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并开展合作。”这种直接规定开放数量的监管模式有利于手机经销商快速进入市场,发挥先导作用。

根据移动虚拟运营商拥有的设施数量,移动虚拟运营可以分为多种模式,其中最简单的是移动转售。在国际上,由于市场环境和监管取向的不同,不同国家对制造业增值业务的监管模式也存在显著差异。包括香港、爱尔兰、丹麦和韩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对移动网络运营商开放接入mvno有强制性规定。例如,中国香港要求3g运营商向mvno开放30%的网络容量,不得加入mvno。韩国电信行业法(修正案)授权电信监管机构kcc指定公共运营商向其他电信服务提供商提供mvno服务。更多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没有硬性的开放义务,mvno和mno自由谈判达成合作协议。其他国家,如印度、阿根廷和巴西,曾经或禁止开放移动通信虚拟运营业务,以促进网络基础设施投资,避免mvno进入电信市场。

评论:“有形之手”如何助MVNO一臂之力

上述模式各有利弊,强行开放有利于mvno迅速进入市场,加剧市场竞争。采取自由开放的政策,将有助于mno引入最大限度与自身功能互补的mvno,促进业务创新。但是,禁止mvno进入市场一段时间将有助于保护国内网络基础设施的投资,促进移动网络的普及。

明确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中国现行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03年)中没有“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计划将其定义为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通过与增值电信业务相比较进行管理,但可转售的业务范围尚未确定。由于我国是按照特定的业务细分类别进行单独许可的,因此在发放试点许可证时有必要明确具体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语音、短信和数据流量,不应与《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的其他增值业务相混淆。想要提供增值服务或集成创新服务的转售企业应申请许可或遵守新服务的相关管理规定。为方便转售企业开展增值服务,转售企业在申请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许可时,可以申请增值服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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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和海外经验来看,台湾、马来西亚和巴基斯坦都有专门的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许可证,而中国香港则对移动通信转售服务提供商适用类别许可证。

完善用户权益保护制度

当移动通信转售企业进入移动市场提供移动通信服务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系列类似于移动网络运营商的用户权利和服务质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服务规范》等现行的用户权利保护和服务质量政策法规也适用于此,同时也应遵守现行的电信服务质量管理。

确保转售企业提供的语音通信服务、漫游服务和紧急呼叫服务的质量不低于网络运营商,并在转售企业申请许可时提供相关业务支持能力的承诺,如与网络运营商签订服务水平协议(sla)。

对于提供预付卡业务的转售企业,为了防止因管理不善或其他情况造成的破产问题,有必要对用户权益保证金进行要求。从国际经验来看,具体选择包括:转售企业与经营者谈判,商业合同规定经营者担保;或者转售企业将股权保证金交给消费者协会;或者由金融机构担保的,存款的真实性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例如,台湾的监管机构在批准预付费服务的许可时非常谨慎。根据台湾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提供预付卡服务需要金融机构或其他同级公司(市场份额不低于5%)提供全额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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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企业退出机制,确保转售企业在退出市场前妥善安排用户事宜。从国际和海外经验来看,企业应向发证机构申请退出市场,并提前通知用户,允许用户退还费用或转投与转售企业合作的网络运营商的服务。

清晰的代码号资源分配机制

根据试点方案的征求意见稿,转售企业的代码将由mno直接分配给它。从国际和国外的经验来看,这种模式下有两种分配机制。一是政府不向转售企业分配额外的代码,运营商根据自己的代码资源向转售企业分配代码。例如,台湾采用这种模式。另一种方式是,政府给移动网络运营商分配特殊号码,并将其分配给转售企业,如巴基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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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的优点是有利于提高运营商码号资源的利用率,运营商不需要调整自己的设备来适应转售企业的码号,同时在市场尚未确定时减轻了监管机构的码号规划负担。后一种方法有利于转售企业的品牌推广和长远发展,也有利于监管机构对用户的识别和监管。

中国未来将采取什么样的分配机制仍有待监管机构考虑。此外,码号资源属于国家资源,应禁止经营者利用码号资源牟利。

加强对市场竞争行为的监管

转售企业的业务发展密切依赖于移动网络运营商。当转售业务发展后双方出现矛盾时,占主导地位的经营者可能会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如降低服务质量、提高批发价、低价倾销服务、停止向转售企业提供服务等,挤压转售企业的生存空间。从国际经验来看,一方面,监管者倡导商业谈判原则,建议转售企业和经营者在签订协议时要谨慎,避免事后发生纠纷。如有争议,应先通过商务谈判解决。但是,如果仍然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部门仍将依法介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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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发定价,根据国际经验,除了韩国以外,监管机构很少有直接干预定价的先例,韩国的定价通常是通过转售企业和运营商之间的商业谈判来确定的。韩国监管机构Kcc要求三家mno以批发价给予mvno批发业务,并要求批发价比零售价低31%~44%。丹麦监管机构要求运营商根据客观、透明和非歧视原则为mvno设定批发价格。

此外,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考虑,如资费管理和网络信息安全。只有设计好全面的配套政策,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才能平稳健康发展。

来源: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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