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680字,读完约7分钟

根据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最新公告,在山东的农民工已经在这个城市生活了半年,享受当地的公共卫生服务。省卫生计生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务工人员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的意见》,在辖区内居住6个月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将纳入当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点加强农民工健康教育、妇幼保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等服务。

在山东的农民工在城市生活半年后,可以享受当地的公共卫生服务。

公告如下: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卫生计生服务的意见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等三个行动计划的通知》(郑路办发〔2014〕106号), 为确保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根据我委职能和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在山东的农民工在城市生活半年后,可以享受当地的公共卫生服务。

一是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农民工健康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提上议事日程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和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我省农民工等流动人口总数将继续增加,流动更加频繁,对我们做好当前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已成为我省下一步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的主要难点和薄弱环节。做好农民工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不仅关系到我省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全省城乡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和省政府高度重视为农民工服务的工作。他们制定并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对新形势下做好农民工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卫生计生工作的总体布局,加强组织领导,科学统筹,明确职责分工,因地制宜,根据辖区外来务工人员的投入和产出,做好本地区外来务工人员的卫生计生服务工作,确保各项卫生计生工作落到实处

在山东的农民工在城市生活半年后,可以享受当地的公共卫生服务。

二、突出重点,做好农民工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在指导各地做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服务范围和功能,重点是新形势下农民工的基本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和职业病防治服务。继续创新发展,扩大服务范围和功能,创新服务方式,推进农民工健康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满足农民工健康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在山东的农民工在城市生活半年后,可以享受当地的公共卫生服务。

(一)推进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策措施的落实,将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当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根据农民工的年龄特点,应重点加强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针对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和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农民工,为辖区内居住6个月以上的农民工建立统一规范的健康档案。加强农民工健康教育,在农民工较多的社区、企业、工厂、矿山、单位、学校等重点场所设立健康教育宣传栏和信息发布点,举办健康知识讲座,提高农民工健康素养。加强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管理,完善0-6岁流动儿童保健服务,包括家访、定期健康检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和营养指导。实施预防接种、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项目,做好农民工及其子女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工作。(由委员会的初级卫生部门领导,疾病预防和控制部门以及妇幼保健服务部门配合)

在山东的农民工在城市生活半年后,可以享受当地的公共卫生服务。

(二)实施农民工育龄夫妻享受免费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根据农民工特点,进一步加强避孕方法科普知识宣传,引导农民工夫妇在生育后实施安全、有效、适宜、长期的避孕措施,提高避孕效率。继续做好环境妊娠监测工作,掌握避孕方法继续使用,做好避孕措施实施后的随访工作,确保避孕效果。加强孕前管理服务,推进避孕屏障建设。将对家庭进行定期访问,以改善怀孕后续服务。使用避孕药具作为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农民工及其配偶将纳入管理服务范围。辖区内户籍相对固定并纳入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当与公民共同管理和服务。在居委会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立免费药房配送点,为有需要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药房服务。纳入服务范围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全省范围内的药品统一配送服务“一票通”,在配送点领取免费药品,也可以使用第二代身份证在药品自助配送机上领取。(流动人口妇幼保健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

在山东的农民工在城市生活半年后,可以享受当地的公共卫生服务。

(三)外来务工人员将纳入国家免费孕前健康检查服务范围。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2014年全国免费孕前健康检查项目工作的通知》(鲁卫妇幼字[2014]3号)等要求,加强免费孕前健康检查政策和科普宣传,增强孕前风险防范意识,改善健康状况,做好孕前准备工作。特别是,应向老年孕妇提供优生学指导,并应进一步加强预防流动孕妇和新生儿中艾滋病、梅毒和乙型肝炎的母婴传播,以减少或消除导致出生缺陷和其他不良妊娠结局的风险因素。(由妇幼保健部负责)

在山东的农民工在城市生活半年后,可以享受当地的公共卫生服务。

(4)继续加强农民工重点传染病防控和农民工子女免疫规划管理。加强农民工艾滋病、结核病等主要疾病的防治。认真落实艾滋病“四免一关怀”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家属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实施全省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专项行动计划,将农民工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国家免费优生优育项目。开展农民工等重点人群结核病主动筛查试点,加强农民工结核病管理。严格执行入托流动儿童接种证查验等管理措施,不断提高流动儿童接种率。开展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评估和查漏补种专项活动,大力加强对肝炎、乙脑、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等免疫规划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确保外来务工人员与其子女享有免费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平等权利。(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

在山东的农民工在城市生活半年后,可以享受当地的公共卫生服务。

(五)加强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加强重点职业病哨点监测,在原有重点职业病哨点监测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监测覆盖面,完善职业病诊疗服务网络,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实现职业病诊疗机构区域覆盖。加强对职业病诊断医师和其他相关医疗卫生人员的技术培训、政策和法律培训,不断提高职业病诊断服务能力。加强农民工职业健康教育和宣传,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治疗等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

在山东的农民工在城市生活半年后,可以享受当地的公共卫生服务。

三、统筹安排,逐步建立农民工健康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管体系

积极开展农民工等流动人口健康和计划生育动态监测,整合流动人口健康和计划生育信息资源,完善流动人口信息库和基于健康档案的基层健康信息系统,完善传染病、慢性病等特殊疾病监测系统,加强数据分析,及时掌握本地区农民工健康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现状,为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11月7日

(信息披露表:主动披露)

来源:济南日报

标题:在山东的农民工在城市生活半年后,可以享受当地的公共卫生服务。

地址:http://www.jy2z.com/jnxw/16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