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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非法大型货车一直是交通管制工作的重点。每年都有大量由大型卡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怪物面前的生活是如此脆弱。请尊重每个交通参与者的通行权,遵守法律,安全驾驶!

11月22日,济南丽霞交警对该地区重要路段的大型货车进行检查,并依法进行处罚。

我希望广大司机朋友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必须遵守交通法规。

与交通法相关的信息:

第八十八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客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制其清醒,并处以15日以下拘留、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临时拘留、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三个月罚款,并处500元罚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制其清醒,并处以15日以下拘留、6个月以下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和2000元罚款。一年内因醉酒驾驶前两款规定的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22日,济南丽霞交警将对辖区内的非法卡车进行处罚

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运载超过额定乘客的,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超过额定载客20%或违反规定载货的,罚款五百元至二千元。货运车辆超过核定装载质量的,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客量30%或违章载客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补充:有前两款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直至违法情况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不改变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和临时停放的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口头警告,立即离开。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场或者在场仍拒绝立即离开,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机动车拖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拖车费,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车地点。

因方法不当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收费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收费标准的,应当退还多收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检验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吊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没有机动车号牌、检验标志或者保险标志,或者没有随身携带行驶证或者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该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号牌或者标志或者办理相关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号牌、标志或者办理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22日,济南丽霞交警将对辖区内的非法卡车进行处罚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办理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和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予以没收,并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直至按照规定投保,并处以最低责任限额规定的应缴保险费一倍的罚款。

根据前款支付的所有罚款都包括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援助基金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一)驾驶机动车期间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时吊销的;

(二)将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人驾驶的;

(三)造成不构成犯罪的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速度50%的;

(五)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强迫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法规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坏、移动或者改变交通设施,造成不良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不听劝阻,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造成严重交通堵塞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在第1、3、5至8项的任何情况下,他也可被拘留不超过15天。

第一百条驾驶拼装机动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并强制报废。

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销售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金额的罚款。机动车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来源: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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