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687字,读完约4分钟

作者的原始内容自动获得版权格式条款,如果不合理则无效

最近,一位微信公众账户的作者提出,腾讯在公众账户协议中有一个“霸王条款”,质疑为什么他的微信作品的版权归腾讯所有。这就引出了一个“老”话题,即知识产权属于与用户生成的内容相似的内容。

微信术语的定义很模糊

上周,微信公众账户“道格黑板”的作者吴汉卿在微博上说:“我说得对吗?微信公众账户还有这个霸王条款吗?腾讯在本服务中提供的内容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网页、文本、图片、音频、视频、图表等)。)归腾讯所有,但腾讯用户在使用本服务前已合法获得其发布内容的知识产权。他说他对这个协议感到困惑:“这是否意味着我的作品的知识产权最终将属于腾讯?我一直天真地以为我每天努力写的是我自己的!”

我写的微信 版权却不属于我?

记者随后查阅了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上述内容确实写在了“知识产权声明”部分。如何定义“腾讯的服务内容”?用户发布的内容是否包含在腾讯提供的服务中?文章中没有明显的解释。对此,记者联系了腾讯相关负责人,对方给出的解释是:该条款主要针对腾讯作为提供内容平台的知识产权声明,腾讯依法保护拥有知识产权的用户的合法权益。但是这个解释仍然令人困惑。

我写的微信 版权却不属于我?

新浪微博的版权属于用户

事实上,类似媒体性质的网站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早已在国外讨论过。此前,facebook提出“用户在facebook注册后,即使用户删除了账户,facebook也拥有上传数据的永久许可”,这引起了用户的强烈不满。facebook立即将该条款改为“在用户删除账户后,即终止授权。”并强调facebook上发布的任何内容和信息的所有权都属于用户自己。

在中国,用户在新浪微博上发布的内容的版权一度引发争议,作家刘浏甚至起诉一家杂志,称其引用了自己的微博内容,却没有告知该杂志。现在,关于谁拥有微博内容的版权已经达成共识。知识产权律师游听云表示:“版权归微博作者所有。”

不合理的服务条款是无效的

知识产权领域的人士认为,与网站提供的服务条款类似的服务条款本质上是“格式合同”,因为它们是由网站的一方事先起草的,双方之间没有事先沟通和协商。根据《格式合同》的相关规定,一旦发现格式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则可判定为无效格式条款。上海潘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春泉(音译)认为,“即使一些网站有意将用户生成的内容归类为已有内容,也不可能在法律上确立。”

我写的微信 版权却不属于我?

据了解,在中国的相关法律中,知识产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强调“权利是与取得智力成果的人分不开的,包括作者在作品上的签名,或发表和修改其作品的权利。”等等。”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白立端解释说:“这表明,只要发表了具有原创性和智力价值的原创内容,就被视为自动获得了版权。”因此,格式条款强加的相关约束是站不住脚的。“该网站可以声明它已经获得了用户生成内容的免费授权,但不能要求独家知识产权。”

我写的微信 版权却不属于我?

事实上,许多有争议的条款,如“知识产权的定义”或“永久授权”,被认为是由网站从自我保护的角度制定的。白立端说:“一些知识产权声明只不过是一种心理威慑,要求用户不要在其他地方登船,保护我不被独占使用。”

相关阅读

微信公众平台的作者忽略了版权所有

即使拥有超过10,000名粉丝的公共账户的作者也很少关注他们在平台上发布的内容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微信公众账户的作者龚文祥告诉记者,他不知道条款中有知识产权。“申请账户时,会有很多条款。如果我们不看它,我们将通过。”《美国英语每日语句》一书的作者吴昊说,关心是没有用的。“很多网站都会有这种情况,但我真的没有精力去研究。”

我写的微信 版权却不属于我?

事实上,大多数作者很少主动关注类似网站中关于知识产权所有权的规定。一方面,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另一方面,他们认为在微信和微博上发布内容的书籍是不可能的,所以没有必要关注它们。

然而,吴汉卿认为不出书是我的事,但是否出书是另一回事。“如果这种可能性因为某些限制而受到质疑,我感到非常不可理解。”。虽然他认为腾讯不会用这个条款来骗人,但他担心自己不会解释清楚这个条款。如果他将来想整理书面的东西,可能会有问题。“因为版权是腾讯的,如果腾讯想更进一步,如果是真的,那就很麻烦了。”

来源:济南日报

标题:我写的微信 版权却不属于我?

地址:http://www.jy2z.com/jnxw/163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