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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书记鹿心社的指示精神,根据全区扫黑恶专斗争冲刺会的事业部署,根据自治区扫黑恶专斗争指导小组的决定,从年8月下旬到11月末,在全区展开了扫黑恶专斗争100天的会战。 会议结束后,全区各地的各政法系统迅速行动,认真按照上级的配置,反复黑扫黑、恶除恶、乱治乱,有“不能等”的紧迫感,有“不能晚”的危机感,有“不能坐”的责任感,高度站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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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最高徒刑25年|宜州“三合帮”潘汉科、韦龙卫等48人因涉黑事件判处一审判决

2、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公开了被告人邓启祯等20名黑社会组织犯罪案件

敲诈、强奸、非法拘留……陈永忠等12人参与黑事件二审维持原判

4、河池市扫黑恶性大事件纪实系列——罗燕波涉黑犯罪组织观灭记

5、防城港市检察机关依法对郑某等21名涉黑组织提起公诉

6、玉林市公安局福棉分局关于公开征集苏振福等黑恶劣集团犯罪线索和证据的公告

7、刘某元等三人参与坏事二审维持原判

01

最高刑25年|宜州“三合帮”潘汉科、韦龙卫等48人被判黑案一审

年11月30日,南丹县人民法院在环江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依法对被告人潘汉科、韦龙卫等48名罪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牺牲案件罪等11起罪案作出一审公开判决。

由法院审理查明。

01

困扰人员,黑社会组织逐渐形成

年6月,被告人韦龙卫召集了前面的“三合帮”人员,后来被告人毛献杰、廖显和等逐渐加入了这个组织。 年末或年初,宜州国内具有广泛人脉、关系网和一定经济实力的被告人潘汉科加入了韦龙卫领导的“三合帮”黑社会性质组织,直接指导韦龙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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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潘汉科带着很多宜州拉浪籍人员,让韦龙卫带着刀具、钢管去彭氏兄弟的龙头加油站,作为“地下执法队”,插手民事纠纷,牺牲追究油费,在当地

▲检察院在法庭上

02

非法受益,供给犯罪组织迅速发展

扩大组织规模和影响,韦龙卫聚集了恶迹斑斑的“二劳”人员参加,经过8年的快速发展,查明的组织成员达到27人,内部水平明确,联系密切。

这个犯罪组织通过开设赌场、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得非法利益,通过开设赌场加薪,工资培养组织成员,用包厢娱乐、毒品等方法笼络组织成员,平息纠纷,支付罚款,梅

经调查,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开设赌场,抽水渔利共计248万余元,韦龙卫和韦建伟非法开设共同股票,这个赌场没收了250台赌场。

▲辩护人在花园里

03

实施违法犯罪,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从年下半年到事件时,这个组织使用暴力和软暴力的方法,有组织地实施了数十件违法犯罪活动。 现在,30件中,寻找受害者发生事件,开设赌场各6件,非法拘禁5件,敲诈勒索3件,故意伤害,妨碍公务,妨碍违法活动各2件,非法采矿,故意破坏财产,非法持有枪支,集体暴行, 组织成员单独实施了故意伤害、非法拘留各1件。 这个犯罪组织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共有三人受轻伤,五人受轻微伤,财产破损价值3万余元,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达36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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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这个犯罪组织为了争夺势力范围,通过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形成了强大的地位,确立了非法权威,从而谋求非法利益,维持了组织的生存、快速发展、成长,扩大了宜州管辖区域内的非法影响。 然后,利用组织的恶名或强势地位,实施赌场的开设、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牺牲事件的发现、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作为“地下执法队”,擅自介入民间纠纷,为非坏事,压迫民众,镇压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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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宣读判决书

法院的判决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认罪态度、悔恨表现,南丹县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判决。

被告人潘汉科犯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牺牲事件罪、赌场开设罪、非法采矿罪、妨碍公务罪、非法拘留罪、集体暴行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枪罪、数罪和处罚、有期徒刑25年、政治权利

被告人韦龙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牺牲事件罪、赌场开设罪、非法采矿罪、妨碍公务罪、非法拘禁罪、集体暴行罪、故意破坏财产罪、数罪和处罚、有期徒刑23年,剥夺政治权利,个人

被告人魏年波、潘国献、毛献杰数罪和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9年、18年、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3年、2年,没收了个人所有财产。

被告犯华贵数罪处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没收了所有个人财产。

另外4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6年6个月至1年2个月的徒刑。 其中被告人莫儒涛剥夺了政治权利4年,有些被告人被罚款50万元至2万元。

02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在一审中公布了被告人邓启祯等20名黑社会组织犯罪案件

年11月29日,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邓启祯等20名黑社会性组织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判决,组织、领导邓启祯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没收个人财产,罚款86万元, 剩下的1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9年至1年有期徒刑,被剥夺了政治权利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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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院审理,2004年至2004年,被告人邓启祯召集社会闲散者和刑满释放者实施有组织暴力、胁迫性违法犯罪行为,以被告人邓启祯为组织者、领导,形成了许多人参加构成的黑社会性犯罪组织 这个组织长期生活在全州县凤凰乡、兴安县界首镇等乡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阻碍、破坏他人采石场的正常生产、经营,销售石材市场,殴打、报复执法人员。 利用国家机关职工的庇护,逃避打击,严重影响全州县凤凰乡、兴安县界首镇一带采石场领域的生产经营活动,从事采石场生产、石材经营的广大群众利益被犯罪活动侵害后,以正当的方式举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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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被告人邓启祯等20人的行为分别是参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碍公务罪、牺牲案件罪、强制交易罪、敲诈罪、故意破坏财产罪、非法入侵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非法买卖、非法贩运

03

敲诈、强奸、非法拘留……陈永忠等12人参与黑事件二审维持原判

11月25日,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陈永忠等12名犯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强奸罪、组织他人盗窃越国(边)环境罪、非法拘留罪的案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自去年7月以来,被告人陈永忠等人为了实施欺诈、敲诈勒索犯罪,在某国租房子,通过高薪引导、熟人介绍等方法从国内招募人员,以被告人陈永忠等人为首,将被告人柏承阳、陈小玲、陈荣城、余志文等人

本组织为了获得非法利益,在网络社会交流平台上比较不特定的人员,组织实施长时间欺诈、敲诈、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得经济利益达到4523844.66元。 该组织还实施了非法拘留,他人盗窃越国(边)环境组织了违法犯罪活动。 组织成员实施洗钱、强奸犯罪活动,严重影响相关区域,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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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8日,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强奸罪,组织他人盗窃越国(边)边境罪,计数和处罚非法拘留罪,陈永忠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个人 剩下的11名被告人根据犯罪行为,分别被判处11年至1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个人财产和罚款没收。 判决后,陈永忠等7人因不服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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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围绕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强奸罪、组织他人越国(边)环境罪、非法拘禁罪定罪情节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的

贺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事实和适用法正确,量刑得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4

河池市扫黑恶性大事件纪实系列——罗燕波涉黑犯罪组织观灭记

05

防城港市检察机关依法对郑某等21名涉黑组织提出公诉

年11月26日,防城港市港区人民检察院以组织、指导、参加黑社会性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牺牲事件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等嫌疑,依法对郑某为首的21名涉黑组织提出公诉。

06

玉林市公安局福棉分局关于公开征集苏振福等黑恶劣集团犯罪线索和证据的公告

关于玉林市公安局福棉分局公开

苏振福等招募黑恶劣集团犯罪

线索和证据的公告

年10月16日以来,玉林市公安局福棉分局打击了以苏振福、苏志平、苏观华等为首的黑恶犯罪集团,初步调查了该集团敲诈、寻找牺牲、故意破坏财产、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事实。 现在苏振福等得到玉林市福棉区人民检察院的批准,由玉林市公安局福棉分局执行逮捕。 彻底清除了这个黑恶集团,玉林市公安局福棉分局从即日起,向广大人民群众公开征集黑恶犯罪集团应参与的违法犯罪线索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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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敦促该集团其他有关人员立即玉林市公安局福棉分局刑侦局狱警自首,如实供述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建议依法向相关司法部门从轻,减轻处罚。

二、受到该集团及集团成员非法入侵的受害者和知情人士请积极通报公安机关或提供线索和证据。

三、请积极向广大群众通报为苏振福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将成为“保护伞”的线索。

四、公安机关严格保密,依法保障举报人、受害者、证人的各项权利。 通报功臣时,公安机关根据情况给予奖励,威胁或阻碍证人作证,威胁受害者或知情同意的,给予严惩。

通报电话: 0775-2211011 (玉林市公安局福棉分局扫黑办理)

19877590106什么警察

19877590383警察

玉林市公安局福棉分局

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嫌疑犯照片

1、苏振福,绰号“振福”,“福哥”,广西玉林市福棉区沙田镇万新村水对岭人

苏志平,绰号“十三”,广西玉林市福棉区沙田镇万新村水对岭人

3、苏运强,绰号“十弟”,“十哥”,广西玉林市福棉区沙田镇万新村水对岭人

4、苏广德,广西玉林市福棉区沙田镇万新村水对岭人

5、苏祖记,曾用名:苏祖证,广西玉林市福棉区沙田镇万新村水对岭人

6、苏观华,绰号“玉地”,“玉权”,广西玉林市福棉区沙田镇万新村水对岭人

7、苏业生,绰号“生巴士”,广西玉林市福棉区沙田镇万新村水对岭人

8、苏永桂,绰号“广保”,广西玉林市福棉区沙田镇万新村水对岭人

苏伟秋,广西玉林市福棉区沙田镇万新村水对岭人

10、苏业元,广西玉林市福棉区沙田镇万新村水对岭人

07

刘某元等三人参与坏事二审维持原判

年11月23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某元、李某高、聂某坚(女)三人涉恶案件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藤县法院审理,年9月至年2月,刘某元(元藤县文化广电体育与旅游局科员、研究生文化)、李某高、聂某坚(女)在梧州市及各县(市)、区范围内,以梧州市凯哲贸易有限责任企业、州市礼智贸易有限责任企业的名义 据统计,期间,刘某元等人的投诉中,政府采购项目数占梧州市及各县(市)、区投诉总数的61%,疑问总数的47%。 其中刘某元组织、策划、实施21起敲诈案,索取117638元。 李某高参与事实诈骗恐吓20件,要求108750元。 聂某坚参与实施诈骗恐吓9件,要求4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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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法院认为,刘某元经常召集李某高、聂某坚实施敲诈,进行非恶,压迫人民,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产生不利影响,形成了“恶势力”。 三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采购项目,进行质疑、投诉等手段,胁迫或恐吓他人,强迫他人金钱,金额巨大,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敲诈勒索刑事案件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三被告的敲诈金额是“金额巨大”,必须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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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2日,藤县法院因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元有期徒刑5年11个月,并处5万元罚款。 判处被告人李某高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被告人聂某坚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刘某元、李某高不服,提出上诉。 梧州市中院经审理认定,原判事实明确,证据确凿,充分,定罪正确,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刘某元、李某高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录用。

为此,市中院作出了上述终审裁定。

|来源:南天一剑

原标题:“又一个“黑老板”被判刑25年! 宜州“三合助”48人参与黑事件一审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扫黑邪恶最新战果( 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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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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