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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形成的违章建筑分类

《意见》明确处理了城中村的违法建设问题。对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历史违法建筑进行分类处理。对原村集体所有的非住宅房屋,改造时可以保留的按补贴房处理,补贴房的建筑面积相应减少。

对满足或基本满足规划、建筑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并用于安置村民住宅的房屋,经批准可以完善相关手续,并核减安置人口。

对严重违反土地使用或城市规划,或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房屋,依法拆除,对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类型的违法建设原则上应当搁置。

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应严格遵守普通商品房的开发程序,并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完善水、电、气、暖、卫生、消防等基础设施,完善社区服务、治安管理、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物业管理等配套服务。

人均最低安置住房40平方米

《意见》明确规定了移民保障标准。集体经济组织的原成员可以获得完全产权的安置房。

在充分考虑公共区域配置的情况下,多层建筑人均配置40平方米,小高层建筑人均43平方米,高层建筑人均47平方米。生活保障用房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保障。建设资金按照普通商品房的建筑安装成本计入装修成本。超额部分由集体经济组织自己筹集。产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未经批准不得转让。收益用于保证原村民未来的生产和生活。

济南将重建92个城中村

选择货币安置和保障的,按照被安置和保障的面积给予补偿,补偿价格按照同一地区安置和保障用房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城中村改造可以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总人口,增加不超过10%的安置和社会住房面积,用于安置和保障集体经济组织的新增人口。

在拆迁补偿方面,村民房屋依法拆迁时,原人均住房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省确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对非住宅房屋及其附属物,如集体经济用房、集体办公用房、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并具备完备的法律手续。

长期居住在村内的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居民,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批准,区政府确认后,可以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起安置。但是,他们不享受住房补贴政策。解决办法是自己购买安置房。价格可以享受高于成本价和低于市场价的折扣。

住房保障住房拥有完全的产权

《意见》提出,在征地方面,经营性用地的规模应根据城中村改造成本的基本平衡确定,即经营性用地总成交价的60%应与城中村改造成本相平衡。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按程序作为国有建设用地征用。

安置房配置合格后,住房保障管理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房地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2005年后,市中心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批准了已完成的改造项目。安置住房用地和社会保障住房用地可以通过协议方式转让给村集体组织。经核实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的相关土地出让费用可计入相应的重建费用。安置房应当依法出具完全产权的产权证,社会保障房享有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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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后的居民享受养老保险。

城中村改造居民参加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以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可以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保险的,可以自愿从参保之日起向前补缴不超过15年且不早于16岁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济南市城中村改造后的居民全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城市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标准的人员,有权依法获得相关社会救助。

清产核资结果应当向村民公开。

在清产核资工作中,意见明确提出要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部资产进行清查登记,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负债。清产核资结果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审查确认,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当地街道和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折算成股份的量化资产。设立股份公司经营管理已经清理核实的经营性资产,应当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价值评估。以拍卖或其他方式处理的,也可以按照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进行重估,作为资产处置的基本依据。

村民的权利和利益将自动消除后,村庄改变居住地。

据了解,在完成城市村庄集体经济改革后,该村庄将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进行搬迁。社区管理改革完成后,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实施计划生育。

在户籍管理方面,城市村庄集体经济改革完成后,原本依附于户籍的村民权益将自动消灭。城市城中村改造居民应当按照济南市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完善户籍,参与相应的社区自治管理,依法享有自治权,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来源:济南日报

标题:济南将重建92个城中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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