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6210字,读完约16分钟

前言

在保证合同纠纷的案件中,保证人大多主张主合同当事人(债务人、债权人)以与欺诈保证人贯通的理由答辩,不承担保证责任。

笔者通过整理大量金融借款相关合同纠纷的保证实例,整理出以下复印件供网民参考。

一、银行和借款人恶意贯通欺诈保证人的事实认定成立,保证人不负保证责任

l【样本索引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民终1467号

【审判重点】借款企业不具备贷款条件的情况下,银行向借款企业提供虚假资料,完成贷款的批准和发行,根据当时的贷款背景以及银行与借款企业的协议情况等事实,在贷款过程中银行和借款企业恶意贯通,向保证人

【法院的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是某建筑企业、林玉某、林某是否应对事件涉及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本案一审明确的事实,在办理本案借款的过程中,一位农村银行贷款办理员陈某在审查借款企业贷款资料的过程中,借款企业提示、默许公司资产负债表伪造,向借款企业提供伪造的委托加工反应釜合同,批准贷款

一家农村银行和借款企业通过上述行为,在借款企业不具备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完成了贷款的批准和发行。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高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和公安机关的调查情况,没有记载为该欺诈的伙伴或共犯,但根据当时的贷款背景和某农村银行与代丰的协议情况和上述事实,在贷款中,与某农村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林玉某、林某、某建筑企业不负民事责任。 某建筑企业、林玉某、林某免除担保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支持。

热门:银行与借款人欺诈保证人,这种情况下保证人需承担保证责任!(附经典

l【样本索引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晋民再字第40号

【审判重点】陈某故意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商业银行贷款采用自己构成欺诈,陈某以某实业企业的名义与商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银行发行贷款在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中有重大过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借款人和银行故意将借款企业的重大事项和真相隐瞒给保证人,双方已经构成恶意贯通,损害保证人的利益,银行和保证人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负保证责任。

热门:银行与借款人欺诈保证人,这种情况下保证人需承担保证责任!(附经典

【法院的观点】

商业银行在某实业企业申请贷款时知道某实业企业环境污染达不到,公司停运,烟囱焦炉被炸毁,没有偿债能力,而且某实业企业还没有偿还3000万元贷款,依然

陈某和商业银行故意向保证人隐瞒上述借款人的重大事项和真相,双方已经恶意贯通,损害了保证人的利益。 商业银行和有保证人的煤矿保证合同无效,有保证人的煤矿不负保证责任。

l【样本索引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8 )豫法民二终字第88号

【审判重点】银行和借款企业虚构贷款用途,欺诈保证人对部分贷款提供保证,保证人是否向银行提供“保证承诺书”不影响银行和借款企业欺诈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事实。

【法院的观点】

结合中行某分公司和某食品企业协议下一家企业的事实,认定中行分公司和某食品企业虚构贷款用途,有欺诈的靳某为5800万元贷款中的1580万元贷款提供保证,某中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由于法律没有确定债权人、债务人的欺诈抵押人问题,原判参照适用债权人、债务人的欺诈保证人的法律规定解决本案是不妥当的。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解决妥当,本院依法维持

二、欺诈保证人事实认定不成立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l【样本索引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终907号

【审判重点】保证人理解、审查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及《保证合同》的履行情况,借款企业是否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采用款项以及《承兑合同》一项中基础交易是否属实等,构成借款企业的欺诈保证人对本案债务

【法院的观点】

(一)关于农行分行和借款企业是否恶意欺骗保证人提供保证的问题。

首先,保证人对与农行分行、借款企业三方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根据该《保证合同》第11条的约定,保证人必须积极理解债务人的经营状况以及本合同项下各种业务的发生、履行情况,本合同项下发生各种业务的主合同、相关法律文件或证书不再送达保证人。

热门:银行与借款人欺诈保证人,这种情况下保证人需承担保证责任!(附经典

上述约定表示保证人对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及《保证合同》项下发生的各类业务负有理解及审查义务,另外保证人在《保证合同》项下对各类业务的发生有完全的信任态度或进一步放任态度

其次,在履行《借款合同》中,即使借款企业没有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采用借款,这一事实也只是说明借款企业构成违约,农行分行和借款企业恶意贯通,为保证人提供保证。 因此,关于保证人提取借款企业在农业分行银行账户的相关资金流动的申请,本院也不允许。

热门:银行与借款人欺诈保证人,这种情况下保证人需承担保证责任!(附经典

根据票据关系的无因性,农行分行只要对《承兑票据》项的基础交易履行慎重的审查义务即可。 基础交易中的交易对方是否具有真正的贸易能力,是基础合同能否完全履行的问题,与农行分行是否与借款企业恶意欺骗保证人无关。

热门:银行与借款人欺诈保证人,这种情况下保证人需承担保证责任!(附经典

保证人在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上述“保证合同”项下对各种业务的发生和履行也负有了解和审查义务的,以及保证人在该合同项下完全信任和放任各种业务发生的,保证人认为农行分行有审查义务或监督管理义务

保证人向本院提交的借款企业银行流水新闻、相关企业等工商登记新闻、借款企业内部的“费用申请证明”不足以说明借款企业和农行分行恶意贯通,本院不认定上述证据说明的效力。 由此,担保人主张农行分行和借款企业恶意贯通提供保证,证据说明不足。

热门:银行与借款人欺诈保证人,这种情况下保证人需承担保证责任!(附经典

(二)借款企业是否采取欺诈手段向保证人提供违背真实意思的保证,以及农行分行是否知道或需要知道的问题。

保证人负责理解和审查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及“保证合同”的履行情况,因此借款企业是否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采用款项以及“承兑合同”一项中基础交易是否属实等,由构成借款企业的欺诈保证人负责本 保证人主张借款企业采取欺诈手段违背真相提供保证,证据说明也匮乏。

热门:银行与借款人欺诈保证人,这种情况下保证人需承担保证责任!(附经典

l【样本索引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申1103号

【审判重点】即使银行没有严格履行审查义务,案件也不足以使《综合信用协议》或《最高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必须提供证据说明银行和借款企业一贯提供保证。 或者,必须采取欺诈、恐吓等手段,在违背真相的情况下提供保证。

热门:银行与借款人欺诈保证人,这种情况下保证人需承担保证责任!(附经典

【法院的观点】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使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适用法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第一,农商行分行保证事件在签订“综合信用协议”时没有履行严格的审查义务,但没有提供支持其主张的充分证据,即使农商行分行没有严格履行审查义务,事件也是“综合信用协议”或“最高” 人申请这个再审的理由保证不成立。

热门:银行与借款人欺诈保证人,这种情况下保证人需承担保证责任!(附经典

第二,保证人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表明有法定豁免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负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贯通,欺骗保证人提供保证。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保证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知道欺诈、胁迫事实。 在诉讼中,保证人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表明农商行分行和借款企业贯通提供保证,或者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违背真实意义地提供保证,因此这两项规定没有适用的前提条件,保证人据此进行保证

热门:银行与借款人欺诈保证人,这种情况下保证人需承担保证责任!(附经典

l【样本索引6】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民再字第71号

【审判重点】保证人以前知道债务人及所保证债务的现实情况,充分理解保证风险,为债务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真实意思实际使用金企业向保证人提供反证,进行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保证人担保

【法院的观点】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保证人某某生集团是否被债务人某某花企业及债权人工行分行欺诈保证,某某生集团是否应该承担保证责任。

首先,涉案借款原系是1998年前制粉企业的旧贷,1998年1月某花企业成立时承担这笔贷款,然后某花企业改革,将涉案借款下调到制粉企业,该企业实际占有、采用,按合同利用。 2001年5月,某生集团在为涉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时,要求实际用人单位制粉企业提供反证,对担保物之一的不动产进行了抵押登记。 在抵押登记的相关资料中,某花企业和制粉企业发行的文件如实叙述了涉案债务的形成、分解下放的经过以及公司改革的情况,并没有被某生集团隐瞒。 反担保的新证据表明,担保人某生集团对债务人某花企业债权债务的分解下放、涉案借款的实际使用者是制粉企业,对担保的风险状况也有充分的理解。 因此,关于涉案借款的实际情况,有债务人的花企业、债权人工行分行、有保证人的生集团于2001年5月明确了,因此债务人和债权人不会对保证人的欺诈骗取保证。

热门:银行与借款人欺诈保证人,这种情况下保证人需承担保证责任!(附经典

其次,由于制粉企业向2001年某生集团提供了反证,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所以某生集团的担保风险得到了比较有效的保障,不会有某花企业转嫁借款风险。 某生集团从2001年5月开始知道债务人及所担保债务的现实状况,也充分理解担保风险,依然为某花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这是真正的意思。 这是因为涉案保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某个生集团不存在免责事由,所以必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热门:银行与借款人欺诈保证人,这种情况下保证人需承担保证责任!(附经典

l【样本索引七】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冀一民终1398号

【审判重点】借款企业在申请贷款时向银行作不实陈述,提供虚假资料,属于借款企业是否应该对银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问题。 据此,不得认定银行不能与借款企业合谋欺骗保证人提供保证,也不能认定银行在欺诈、威胁手段违背保证人真实性意愿的情况下提供保证。

热门:银行与借款人欺诈保证人,这种情况下保证人需承担保证责任!(附经典

【法院的观点】

本院认为,某立企业是否应该承担保证责任是本案二审争论的焦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的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书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负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贯通,欺骗保证人提供保证。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保证的。 ”。

热门:银行与借款人欺诈保证人,这种情况下保证人需承担保证责任!(附经典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向对方当事人告知情况,故意隐瞒虚假情况,使对方表示错误的行为。

在本案中,衡水银行分行提出的《购买合同》、《物资采购合同》等证据可以说明衡水银行分行在审查贷款时履行了观察义务。 债务人某迪企业在申请贷款时向衡水银行分行提供虚假资料的,属于某迪企业是否应该对衡水银行分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问题。 但是,据此,衡水银行分行不能与某迪企业共谋,欺骗有保证人的立企业提供保证,或者衡水银行分行采取欺诈、威胁手段,让某立企业违背真实性的意思提供保证。 有保证人的立企业就本案构成了保证欺诈的主张,没有相应的证据,本院不支持。

热门:银行与借款人欺诈保证人,这种情况下保证人需承担保证责任!(附经典

l【样本索引8】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民二终字第00371号

【审判重点】在保证合同比较有效的情况下,保证人只是主张银行没有履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的义务,违反商业银行法保证合同无效的观点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的观点】

关于某丰企业的上诉,一审法院认定某丰企业的保证合同比较有效。 吉林银行分行不审查某惠企业及其他担保人企业的资产状况、经营状况及偿还能力而发放贷款。 然后,不进行贷后追踪调查和检查,知道某惠企业即使改变贷款用途也会发放贷款,吉林银行分行和某惠企业必须恶意贯通,损害保证人的合法利益,认定合同无效,某丰企业

热门:银行与借款人欺诈保证人,这种情况下保证人需承担保证责任!(附经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必须严格审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还款能力、还款方法等情况。” 但是,这一条款不是关于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9条:“签订借款合同时,借款人必须根据借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相。 ”。 这个条款也是规范借款人的义务,不是借款人的义务。 银行有无非法贷款及发放贷款后,是否按规定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包括跟踪调查和检查贷款资金的流动、用途等及借款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等,对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来说,在性质上是风险控制条款, 因此,本案持有证人的某丰企业没有提供证据表明吉林银行分行和某惠企业恶意贯通,知道借款人即使改变贷款用途也发行贷款,与某丰企业提供保证时的真正含义相反。 只是主张没有履行进行贷款中审查和贷款后检查的义务,违反商业银行法保证合同无效的观点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支持。

热门:银行与借款人欺诈保证人,这种情况下保证人需承担保证责任!(附经典

l【样本索引9】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临商终字第1105号

【审判重点】根据合同的相对原理,保证合同当事人是债权人和保证人,主债务人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即使主债务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也不影响保证人承担责任。

【法院的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负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贯通,欺骗保证人提供保证。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保证的。 ”。 该法律条第(2)款的规定明确了保证人因实施欺诈行为而免责的主体是债权人,基于合同的相对原理。 因为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和保证人,主债务人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即使主债务人实施欺诈行为,也不会影响保证人的责任。 上诉人提供企业,为某来源企业借款提供保证,是基于对某来源企业债务履行能力的同意或其他原因,不是信用联社的要求,而是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向保证人提供违背真实意思的保证 因此,即使某来源企业对上诉人实施欺诈行为,也不一定会招致保证人的免责,因此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

热门:银行与借款人欺诈保证人,这种情况下保证人需承担保证责任!(附经典

l【样本索引10】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赞01民初88号

【审判重点】借款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构成犯罪,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主合同表示发行合法有效贷款的银行参与借款人欺诈等不法行为的证据不充分,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的相关人是真实意义上的,法

【法院的观点】

徐某被认定构成犯罪,但表明发放贷款的江西银行参与借款人欺诈等不法行为的证据不充分,说明江西银行与有借款人的环企业合并,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目的”的“协议” 这是因为徐某构成犯罪,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主张主合同有效,上述保证人本案主合同联系不能成立无效合同。

热门:银行与借款人欺诈保证人,这种情况下保证人需承担保证责任!(附经典

同样,本案债务的保证人为履行本案主合同签订保证合同,以各方真正意义表示,在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该合法有效,保证人对提供该保证的意义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法律的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贯通,欺骗保证人提供保证;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保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几个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条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依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贯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的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

作者:张志伟王治巧

来源:信用风险管理

越来越多↓

只有转账证明书,民间贷款事件怎么认定? 法官的评定+审判要旨

原标题:“银行和借款人欺诈保证人的,保证人必须承担保证责任! (附上经典的例子)

来源:济南日报

标题:热门:银行与借款人欺诈保证人,这种情况下保证人需承担保证责任!(附经典

地址:http://www.jy2z.com/jnxw/195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