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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履行司法审判功能,历来重视精品模范员工,总结司法审判经验,致力于提高司法审判质量 在全国法院系统年度优秀例子分解评选活动中,上海一中院获得先进组织单位奖,共计18例获奖,获奖数居全国法院第一位 目前,官方微信公共平台推出了《样本精选》专栏,选择并推送了审判实践中具有典型意义的优秀样本,供参考 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损害的用人责任认定赵某诉衡某、某汽车修理企业、某保险企业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作者李兴吴娟案件索引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01民终5906号(年6月26日)审判重点职工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通勤活动的工伤事故认定规则是社会保障法的特别规定,通勤活动没有确立与执行员工任务同等的通常规则,该规定不得类比适用于侵权案件中的使用者责任认定 职工上班下班途中对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用人单位内部组织行为未明显增加损害结果发生风险的,受害者主张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不支持 相关法律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职工因执行职工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上班途中因本人以外的第一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旅客运输、列车事故受到伤害的。 ……。 基本事件赵某指控衡某被驾驶的汽车撞伤,衡某当时正在执行业务任务,向三被告要求赔偿各损失共计1,324,384.10元。 衡某对事故经过没有异议,主张事发时正在执行业务任务,某汽车修理企业必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一家汽车修理企业主张,衡某在事发时驾驶民用车辆,而且已经下班,不属于执行工作的任务的,衡某个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家保险企业声称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合理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平衡了某汽车修理企业足支店长的职务,明确了与某汽车修理企业有事实劳动关系 年9月23日,衡某下班后,驾驶事件的局外人杨某的所有牌照都用鄂x这辆小型面包车前往上海市金山区卫清路的中国建设银行自动交易装置,储存了分行当天的营业款 衡某当天18点43分存款结束,之后衡某继续驾驶车辆返回居住地 同日19点11分,衡某驾驶的车辆与赵某相撞,赵某受伤 这起事故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解决,事后颁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衡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不负责任 年8月12日,赵某受伤从鉴定结论确认构成精神二级障碍,从酌情评价受伤后休息期的前一天到营养期180天,伤者终身依靠护理 衡某表示对事故责任认定意见和伤情鉴定结论没有异议。 下巴x小型面包车保险企业是某保险企业,事故车辆在该企业投保保险和商业保险共计50万元(含免责) 事故发生后,一家汽车修理企业为赵某垫付了三万元的医疗费 某存款建设银行的自动交易装置位于其上班地点和家庭住所中间,平衡的正常工作结束后直接回家也可以通过该银行 审判结果一审法院于年3月13日作出民事判决:一、某汽车修理企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赵某各损失共计904,664.20元。 二、某保险企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赵某各损失共计375,037.80元三、不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一家汽车修理企业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二审法院判决衡某赔偿赵某904,664.20元,已为赵某垫付的3万元不再主张归还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年6月26日作出上海01民终5906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二、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三、衡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上诉人赵某损失人民币904,664.24 审判理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衡某下班后,为企业储蓄营业款的行为可以看作是其管理性业务的继续,但在完成存款行为后,选择了离开当天现有的业务任务,直接回家的道路。 事故发生时,衡某的行为自由不受某汽车修理企业的员工约束,回家的行驶路线也因执行员工的任务而没有发生大的变化,没有产生特殊的严重风险 因此,衡某对赵某的侵权行为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执行业务任务”的规则要求 从生活经验的角度来看,员工上班下班行为总是履行职务有一定的时间顺序,但这种联系不能代替法律规定的责任归属要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是为了充分保护员工的人身利益而特别设置的条款,该条款是为了与《侵权责任法》的使用者责任制度不同的立法目的,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员工上班下班途中受到的损失 因此,一家汽车修理企业在本案中不需要承担使用者的责任,有平衡的个人必须承担保险额不足部分的损失共计904,664.20元 样本注释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赵某的人身损害是否是由平衡某执行汽车修理企业的业务任务引起的。 《侵权责任法》中使用者责任的理论基础和构成要件的解体使用者责任是指使用者的职工执行职工任务给别人造成损害的,使用者成为赔偿责任主体,对该职工造成损害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1]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确定规定,用人单位职工因执行就业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制度的理论依据之一是报酬理论,即使用者受益于员工的情况,也应该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风险。 [2]其二,控制力理论要求使用者对员工侵权行为负责形成比较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用人单位更好地履行管理、监督责任。 其三,价格分配理论可以由使用者通过保险、价格转移等方法分配价格。 这是因为要让使用者承担责任[3]其四,深口袋理论,即一般使用者的赔偿能力比员工个体强,为了避免发生员工的赔偿能力不足、第三者的权利难以救济的状况,需要让使用者承担责任。 从立法模式看中国的《侵权责任法》对使用者的责任不负过失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员工执行员工的任务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使用者就必须承担责任,责任构成要素有三个。 一是用人单位职工必须执行职工任务的行为,二是用人单位职工的行为造成客观损害结果,三是用人单位职工的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4]在本案中,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要件的成立没有讨论,是否满足第一项的要件很重要 评价员工是否属于完成事业的任务,理论中第一有三个观点:第一,主观上认为应该从当事人的语义复印件进行评价,分为雇主的语义说和员工的语义说。 雇主认为只有员工在使用者的指示、命令或使用者认可解决的事务范围内从事的活动才能认定完成事业任务。 员工在雇主的指示、命令或批准不明确或已确定但情况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实现雇主想实现的好处,应该调整员工的活动,认为该活动也应该被视为执行业务任务 第二,客观上,根据员工的行为外观评价,如果员工的行为外观具有执行职务的形式,或者客观上可以认定其是执行职务的人,则必须将其认定为执行业务的任务。 [5]第三,折中说法认为,客观上,应该结合雇主和员工双方的主观意愿和与职务执行相关的所有事项,进行综合评价。 [6]笔者赞同综合考虑主要客观因素的审查方法 因为,在司法实务中评价员工的侵权行为是否属于执行职务范围时,除了通常之外,行为的复印、行为的时间、地点、情况下,行为的名义(使用者名义或个人名义)、行为的受益人(使用者利益或个人利益)、使用者 [7]所谓内在关联,也称为“内在关联”,意味着与使用者委托的职务一般有合理的关联性,使用者可以预见、事先防止这种情况,计算其可能的损害,内在化、分散于经营价格中 [8]在本案中,衡某担任某汽车修理企业分店店长的职务,其员工复印件涵盖了企业日常运营的全方位,在企业存储当天的营业税中也是合理的 一家汽车修理企业说,衡某没有确定指示代理储存营业款,但在事故发生前,衡某多次下班途中去同一家银行的交易装置进行企业存款,通过微信了解财务进行确认 因此,某事故当天为企业存款的行为与履行分行长的职务有内在联系,被认为是其管理性业务的继续,应该被认定为执行业务任务的行为 二、上班下班通勤活动的工伤认定规则不得类推侵权事件的本案发生在衡某下班回家途中。 其存款行为可以看作是其管理性业务的继续,但本案事故发生在当天19点11分,衡某于当天18点43分完成存款行为,然后选择了直接回家的路。 这个事故的发生依然是执行业务任务是否需要进一步解体 员工的终止工作行为是否应该“执行员工的任务”,理论上有两个观点:一是终止工作不是执行职务,而是执行职务的必要条件,关系密切,员工在此期间发生的侵权行为执行职务 [9]另一种观点认为,通常员工在上班途中实施的侵权行为不是“为了执行员工的任务”实施的行为 [10]笔者赞同后者的观点。 理由是,首先,从生活经验的角度来看,员工的上班时间和上班时间有一定程度的联系,但这种联系只是时间顺序的联系。 一般来说,员工上班下班期间有行为自由,不受员工任务限制,该行为不接受使用者的指示或授权 其次,客观来看,员工的通勤活动和完成工作任务很难联系起来,也就是说通勤行为没有履行工作职责的客观表象 最后,从使用者的利益立场出发,使用者没有直接从员工的通勤活动中受益,但使用者从执行员工工作的行为中受益是使用者负责的基础 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在评价员工上下班活动是否属于员工上下班活动时,有代表性的法律适用观点:类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员工上下班上班活动的工伤认定规定 笔者不赞同这个构想。 理由如下:第一,从文义角度解体,本条完善的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认定为工伤: (1)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就业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就业相关的预备或者最终就业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就业责任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患有职业病的(5)工人外出期间因职工原因受伤或发生事故而失踪的(6)上班途中因非本人第一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旅客运输、列车事故而受伤的(7) 纵观该条款,根据第(1)项可知,员工只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就可以认定因工作原因受到的所有事故伤害为工伤,不要求事故责任比例,不限定事故原因类型。 第(6)款限定事故类型是交通事故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发生的事故,同时特别规定职工对交通事故不负首要责任 本条规定确认就业下班活动与执行就业任务同等的,第(6)项应采取与第(1)项相同的表现,无需进行特别的要件限定 因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没有确立与工伤下班活动执行员工任务同等的通常规则,从法律适用方法论的角度分解,不存在类推该项目适用的侵权类事件规定的规则基础。 第二,从立法目的的角度解体,《工伤保险条例》是典型的社会保障法 在现代社会,员工居住地和事务所之间普遍有一定的距离,乘坐交通工具的通勤活动也是人身伤害事故较多的行业 为了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合理分担风险,《工伤保险条例》特别将工伤认定范围扩大到上班下班通勤活动,其立法目的是强调逐个发挥工伤保险基金的救助功能,从公法的角度完善保护员工利益。 《侵权责任法》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规范,从私法的角度平衡侵权人被侵权人的利益,公司的社会责任必须区别于工伤保险基金的社会保障责任 因此,《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上班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规定应该理解为只有特定行业才会产生公法效果,不存在直接类推于民事侵权责任认定行业的价值基础 综上所述,类推上下班通勤活动的工伤认定规则没有适用于侵权事件的逻辑和价值基础,认为员工的通勤行为通常不属于完成业务 实际上,关于员工是否上班下班,也经常有员工驾驶车辆外出工作、下班后员工驾驶车辆回职场途中发生事故等争论。 例如,公司要求员工驾驶单位车辆接其他员工上班 这种情况应该综合考虑员工接送其他员工,归还公司车辆的行为本身也是执行业务的一部分 本案中,事故发生时,衡某驾驶事件局外人姓名的个人车辆,脱离了当天的所有业务任务,行为自由不受从业人员的制约,某汽车修理企业也没有从衡某存款结束后直接回家的行为中受益。 因此,事故发生时不会均衡某某的驾驶行为来完成业务任务 三、公司对因其组织缺陷导致的员工上班途中侵权负责的用人单位的责任大体上是无过失责任。 使用者责任的构成基于员工行为和履行职务的内在关系,使用者负责的范围不能泛化。 使用者在风险可预见、损失可计算的情况下必须承担替代责任,必须严格依法认定执行员工任务的事实构成要素。 职工在正常职工之间发生侵权行为的,需要重点分析该行为是否执行职工的任务,要更严格地把握职工上班工作时间内发生的侵权行为是否执行职工的任务 另一点需要考虑的是,使用者的内部组织行为有明显的缺陷,其内部缺陷影响员工上班途中的个人行为,在损害结果的发生风险显着增加的情况下,应该如何认定使用者的责任。 例如,公司长时间让员工加班到深夜,加班场所远离员工居住地,使员工精神疲劳,身体状态受损,事故风险显着增加的情况。 例如,员工在上班车上,公司知道员工在驾驶车辆,所以长期用电话安排员工,在员工观察力的转移上发生了事故。 针对这种情况,笔者不能根据是否简单地执行员工的任务绝对拒绝使用者的责任,必须进行案例的具体拆除,根据侵权责任法的通常规则,根据使用者的过失程度综合认定赔偿责任 关于这件事,衡某存款的银行自动交易装置位于衡某事业单位和家庭住址的中间位置,衡某下班时直接回家也通过该银行,回家的行驶路线由于执行事业任务而没有发生大的变化,没有产生特定的风险。 因此,衡某的侵权行为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执行业务任务”的归责要件,不受公司内部组织瑕疵的影响,保险额外的赔偿责任由衡某个人承担 如上所述,用人责任认定的总体思路必须观察职工利益保障与公司经营者环境、侵权责任救济和行为自由保护的价值平衡问题 职工上班下班途中对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用人单位内部组织行为未明显增加损害结果发生风险的,受害者主张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不支持 注释[1]杨新:《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年版,第244页 [2]朱岩:《侵权责任法通论》,法律出版社年版,第453页 [3]李响:《美国侵权法原理与实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86页 [4]王利明主编:《侵权责任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第229-230页 [5]程啸:《侵权责任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年版,第418页 [6]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一庭:《雇主责任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法庭第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4页 [7]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辑:《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第250页 [8]王泽鉴:《侵权行为(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第512页 [9]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第95页 [10]沈志先主编:《侵权案件审判纲要》,法律出版社年版,第262页 王泽鉴也认为“雇工上班和下班途中的行为与职务范围的执行一般没有内在关系”。 王泽鉴:《侵权行为(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第519页 原标题:“员工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使用者责任认定|例精选”

来源: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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