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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房屋时,以下情况很容易导致“难以获得许可证”。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一些市民办理证件有困难是“有原因的”,这主要是由于“假证件办理困难”造成的法律程序不完善或程序不当。如果由房管部门处理,可能会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在日常业务处理中,存在一些常见的所谓“凭证处理困难”。这是怎么回事?这位记者一直“蹲”在房管局,现在为你一一揭开秘密。

典型案例1:自为买受人代理出卖人向自己出售房屋,“滥用代理权”无法处理

2012年,买方刘先生与卖方刘女士达成购买协议。由于刘女士的房产证将于半年后到期,为了满足房产证五年内免征营业税的条件,他们决定半年后过户。

因此,双方均办理了公证,卖方刘女士委托买方刘先生全权负责该房屋的销售,包括网上签署协议、办理纳税、房屋登记等事宜。公证完毕后,刘先生将购房款全部交给刘女士。

六个月后,房地产登记完成,历时五年,刘先生受委托到房地产交易大厅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在网上签名时,工作人员告诉他,刘先生既是买方又是卖方的客户,不符合相关规定。

刘先生不知道他已委托公证。为什么他不能顺利地办理手续?

对此,专家表示,签订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双方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是,代表自己或代表双方签署的合同是代理人的单方面行为。很难避免代理人为自己的利益牺牲委托人的利益或损害一方或双方的利益。这种明显滥用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违背了代理的本质特征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予以禁止。

典型案例二:房改售房证明显示,一个人的名字实际上是两个人共有的,不能单方面直接出售。

1998年,郭先生和他的妻子参加了房改,一起工作了几年。他们从这个单位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的姓名是郭先生。

去年,他的妻子去世了。郭先生想卖掉济南的公寓,和他的儿子一起住在北京。他的邻居徐先生想买郭先生的房子。

双方谈好价格后,他们去房地产交易大厅办理过户手续。工作人员告诉他们,由于郭先生和他的妻子一起参加了房改,虽然房产证上有郭先生的名字,但根据政策,房子是由夫妻双方共有的。当他的妻子去世时,他们应该先办理继承手续,然后再办理出售手续。

对此,济南市房管局工作人员表示,房改不同于普通商品房,房改是通过房改政策获得产权,这是参与房改的夫妻双方根据服务年限享受的一种福利。

根据政策要求,房改证只能由一人签发,但房改证上要注明“房改购房,以取得产权”。虽然房改证书是由一人签发的,但夫妻双方应共同申请处置财产。如果你的配偶去世了,你应该先办理继承手续。

典型案例3:一个未成年人的父亲处置他的房子抵押他儿子的房子,说他要为他去上学,但实际上他是在为自己开公司贷款。

2007年,济南易买了一套房子,全部由他的父母出资。出于对孙子的爱,老人邀请他刚满一岁的小孙子王小毅成为房子的主人。孩子的监护人王毅登记了该房屋,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所有人为王小毅。

2013年,王毅来到大厅,表示将为上述房屋提供抵押担保。按照程序,王毅和他的妻子作为王小毅的监护人,到房管部门申请该房屋的抵押登记,并出具证明,说明从抵押房屋中借款的房价主要用于子女的学费,是为了子女的利益。然而,提交的贷款合同是一份以贸易公司为借款人的周转资金贷款合同。

但最终,房管部门没有接受房屋登记。房管人员发现,王毅在2013年投资注册了一家贸易公司。由于业务周转的需要,他从济南一家银行获得了5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想用王小毅的房子提供抵押担保。

“王小毅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怎么可能需要多达50万,贷款合同中的债务人是一家贸易公司,贷款的目的是为了经营,相关材料互相包庇,属于虚假材料,如果

来源:济南日报

标题:房产证有四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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