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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权:业主起诉济南郑达建设有限公司未能在期限内出具房产证,并赔偿7万元。

摘要:在花费数十万美元购买商品房后,他们未能获得所购房屋的相关权属证书(即产权证书)。为此,10多名业主分别向法院起诉了涉案的济南郑达建筑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郑达公司)。

在花费数十万美元购买商品房之后,他们未能获得所购住房的相关所有权证书(即财产所有权证书)。为此,10多名业主分别向法院起诉了涉案的济南郑达建筑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郑达公司)。

最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应按照双方事先约定进行赔偿。根据判决,许多业主得到了从7000元到10000元不等的赔偿。

公民陈某是这次起诉开发商的业主之一。原告陈某在起诉状中称,2009年5月,他与被告济南郑达公司签订了《济南市商品房销售合同》。原告购买了被告开发的位于历下区某住宅区的商品房,总价超过69万元。

合同签署后,陈某按照合同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是,被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办理出卖人权属登记的义务,致使原告无法取得所购房屋的权属证书。合同中最初约定的违约金金额为已付房价款的1.5%。原告认为计算比例明显过低,不足以弥补预期的收入损失,如房屋市场差价、房地产融资以及被告违约造成的相应精神损害。

由于双方多次协商失败,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超过7万元的滞纳金。计算方法以支付购房款为基础,按每天2.1 ‰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

开发商认为,时效已经过了,他们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济南郑达公司应诉时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购房款的1.5%作为逾期备案登记违约责任的违约金。被告涉案财产的迟交不影响原告的居住和使用,也不会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原告要求增加违约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同时,公司认为其逾期登记是独立的,不是连续的行为。违约责任应受诉讼时效的管辖。时效从约定的逾期登记之日起计算。本案原告的起诉日期显然超过了法定时效。因此,该公司请求法院驳回业主的索赔。

法院在审判中发现开发商未能及时处理备案。

丽霞法院查明,在业主陈某与济南郑达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出卖人应当在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天内,将出卖人要求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项处理: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在陈某支付房款后,被告于2011年3月将房屋交付给陈某。

业主起诉济南郑达建设有限公司未能在期限内出具房产证,并赔偿7万元。

本院还查明,本案涉及的房屋是由济南郑达公司和山东友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友谊集团)共同开发的。双方于2005年3月签署了合作协议。根据协议,济南郑达公司有权出售涉案房屋。在涉及诉讼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该许可证注明建设单位为山东友谊集团。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济南郑达公司和山东友谊集团尚未将诉讼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所需材料提交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诉讼涉案房屋尚未办理初始登记和过户登记。

业主起诉济南郑达建设有限公司未能在期限内出具房产证,并赔偿7万元。

[一审判决]

开发商应该遵守合同

对业主的补偿

近日,丽霞法院对这一系列“难产”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开发商按合同履行赔偿责任,并起诉房产证。超过10名业主获得了超过7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赔偿。

另外,在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应在房屋交付后及时办理出卖人的产权登记手续。但是,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因此济南郑达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业主起诉济南郑达建设有限公司未能在期限内出具房产证,并赔偿7万元。

在诉讼中,原告以约定的违约金额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要求增加违约金。原告还向法院提交了关于郑达城市花园二期是否有房地产销售许可证的网上信息。

差价证明,以及预期收入损失和相应精神损害的声明,如房地产融资。但是,法院认为,法院不接受这一证据和索赔,因为诉讼所涉的房屋已经有了建造和出售的法律依据,产权登记不能办理并非不可避免,业主也没有要求终止合同,其索赔的损失也不是不可避免的和一定的损失。

法院还表示,房地产开发商的法律义务是协助买方办理所有权登记,并将卖方提供的信息报告给所有权登记机关备案。法院不接受被告公司提出的原告索赔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因为其违约行为仍在继续,诉讼时效仍在继续计算中。

来源:济南日报

标题:业主起诉济南郑达建设有限公司未能在期限内出具房产证,并赔偿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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